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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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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78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4日15:48:25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如何认定?

石家庄律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职权属于公安机关。当事人对事故责责任认定不服,可按规定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法院只受理民事赔偿诉讼。故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一般应以公安机关认定为依据。除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处理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征求上级公安机关的意见据实确认外,不宜轻易否定。

当事人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而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告之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时,应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尤其不能用法医部门的鉴定来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法院如果认为原鉴定结论有疑点,有必要进行重新审查的,可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以此作为处理赔偿问题的依据。

在法律适用上,既要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又要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要判定医疗方承担责任;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方有过错且造成患者及其家属损失的,也应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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