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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借贷表面上看是“你情我愿”,但实质上借款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放款人乘人之危,借款人在不得已情况下达成的合意,如果放款人处理不当,很有可能涉嫌犯罪。
前几天,一篇名为《女大学生群体“裸条”借贷:不还钱就公布裸照》的报道再次将这些形形色色的网络借款平台推上了风头浪尖,报道称“受害者李丽(化名)表示,她通过该平台第一次借了500块钱,周利息30%。因为没还上,重新借了新债还旧债,周利率仍为30%。利滚利后,李丽更加无力偿还,目前总欠款已达5.5万元。”
对该事件,很多律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很多律师网站报道了类似的案例,在小广告上专门向女性放款的专门贷在李丽这里成了高利贷。
“裸条”借贷,是某些借款平台推出的个性化服务,即借款人向放贷人借款时,需要提供手持身份证的正面裸体照片作为借条,同时视借款额度需要同时提供借款人亲人、朋友的联系方式;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放贷人则可以公开裸照或与借款人的亲朋联系,以此逼迫借款人还款。
从新闻报道李丽的情况可见:在不考虑复利计算和借贷平台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取的手续费,周息30%即意味着年息高达1564.28%,这一利率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的利率“两线三区”(第一条线是依法保护未超过年利率24%的固定利率;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以上到36%,这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灰色地带,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无权索回,贷款人主张未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借款利率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就属于高利贷,法律对此不认可,借款人可以不用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最高限额之外的利息。这样的债务已经不能简单用民间借贷来考量了,如果放款人依据这种“裸条”向借款人追款,很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再根据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的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显然“裸条”不属于上述各类,违反了公序良俗。“裸条”借贷具有明显的威胁和胁迫性质,“裸条”借贷案中,不仅放贷者讨要明显高于国家标准的非法利息属于敲诈非合法财产,而且,以散布裸照施加精神强制讨要畸高利息的行为也完全符合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私人财物的要件,目的与手段均具有违法性。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贷行为往往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和金融秩序的同时,还有极高的道德风险,裸条的放贷人以吸食高额利息为生,其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故其取得贷款人的裸照或视频后,还可能滥用裸照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也可能牵连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暴力索债、传播淫秽物品等,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此次事件中的某借贷平台回应称“裸条”借贷系用户线下私下协商的行为,平台无责任。果真如此吗?
借贷平台作为平台提供方,是有责任对其进行监管的。在法律与道德视角下,无良商家的“裸条”借贷,的确值得谴责,但我们更要看到其背后潜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漏洞,网络借贷“野蛮生长”背后,实质上是由于监管不力,部分金融企业出于逐利需求的违规放贷。对此,进一步加强、规范相关监管势在必行。
这种借款模式极易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用作他用,所以出现裸条这样的事情,可能也并非借贷平台设立这种借款模式的初衷。同时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借贷平台尽到了相应的监管义务,未混淆借款人的认识认为该借贷模式是由公司运营的,而告知了借款人这种借贷模式系由放贷人私自运营的话,则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但现在恶果已经出现,平台管理者已经明知有人利用其平台用“裸照”进行借款业务运营,同时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不予制止,甚至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帮助转移资金,就不能说仍与公司无关了。如何处理这个事情,以及如何调整借款模式,是该平台后续需要进行的重点工作。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个借款模式本就是该借贷平台的特色,如果大幅度调整,也许会对业务有影响。如果不调整,即使“裸条”借贷事件过去了,下次是否会再出现其他更严重的事情呢?
现在,国家已经对网络借贷加强管理,如果放款人还不改正不规范的行为,有裸条借贷出现时,采取威胁等不当的方法追款,就可能触犯法律,裸照如果公开,很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