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由谁来赔偿?
石家庄律师:首先由致害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能证明学校有过错或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校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有损害他人的事实,监护人就应承担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学校的责任则适用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故此,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的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在此类案件中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应从这一依据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