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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裁决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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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48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4日12:07:13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不服仲裁裁决的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处理问题

201011日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开始实施以来,石家庄市部分县()作为试点单位,开始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所以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上升较快,有些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感到较难把握,在法律适用上分歧较大。基此,对此类案件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仍为民事诉讼,即应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如需追加村委会为当事人的,则可直接予以追加。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结果的影响,并且也不是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此点不同于《仲裁法》第五章所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因为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不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仲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依法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能作出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

第三、在确认是否有承包经营权以及是否有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事实时,应严格掌握以二轮承包时是否取得承包经营权为界点,如一方当事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将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细池人,但在第二轮承包时村委会未与其签订承包合同,而是与实际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现其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违法收回土地发包给他人为由,请求确认承包协议无效或返还土地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予以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石家庄土地纠纷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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