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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是否受交强险责任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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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56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11日14:33:06 打印此页 关闭

财产损失是否受交强险责任限额限制?

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道交法》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方式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都在交强险总额范围内进行判决,再考虑分项限蛳的赔偿方式,对此大家已形成共识,没有分歧。

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否也在交强险总额内予以判决,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庭理解却不尽一致。一种意见认为: 因为《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让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并且2010年市中院的指导意见也侧重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按交强险总额判决,所以对于财产损失可考虑在2000元的限额内判决,剩余部分则依照商业保险合同或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处理比较合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对于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的规定是并列的,并无特别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该条款予以执行,无论出现人身损失还是财产损失,均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判决。

由于存在以上理解上的分歧,就导致了裁判结果的不一致,在此有必要统一一下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的法律原则,依该条款的规定,对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的处理并无不同,都是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受害方和肇事方按过错责任予以分担。所以我们在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时,无论人身损失还是财产损失均可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判决,但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既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又有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时,应首先满足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然后再考虑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以体现生命、健康权优于财产权的立法原则。

上一条: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下一条:不是交通事故和工伤的人身损害应该适用什么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