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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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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99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6日16:18:07 打印此页 关闭


前言:两个年轻人经家人介绍,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仅办了酒席、婚礼,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由于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女方一气之下居住娘家一直不回来。随后,男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女方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

河北省一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经家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2月5日举行订婚仪式,当天王某给李某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订婚以后,王某还向李某的母亲付了彩礼6.6万元。2014年2月18日,王某与李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

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由于家庭琐事争吵不断,逐渐无法沟通。2014年4月28日,王某和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李某的父亲将其接回家居住。王某和其家人多次叫李某回家,但其不回。随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给付的彩礼6.6万元,以及金银首饰和10000元的喜糖钱。

2014年6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辩称,没有领取结婚证,是因为王某的身份证丢失,无法领取结婚证。2014年2月5日,王某的身份证补办下来,她催其去办理结婚证,但王某对她的提醒置之不理。并不是自己的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的日子里,她经常遭受王某的家庭暴力,王某的行为给自己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严重的创伤。故此要求王某赔偿她青春和精神损失费6万元,加上医疗费800元、陪嫁物品电视机、电脑、电动车等财物,共计10.5万元。

被告李某的母亲辩称,自己的女儿虽与王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都是以缔结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的,并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某按当地习俗给李某佩戴了首饰,并且双方生活了一段时间。另外一些财物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王某无偿赠予李某,并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附条件赠予,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庭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未进行结婚登记,虽然依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而共同生活,其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据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李某母亲返还彩礼及黄金首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鉴于罗某与王某已共同生活两个多月,二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王某父亲返还原告罗某黄金首饰,返还原告罗某彩礼3.5万元;但因李某的陪嫁物均在原告处,李某、李某母亲返还原告罗某彩礼2.8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项、第()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石家庄律师栗晓龙关于案件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比如返还具体的金额、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因此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认识的分歧,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并不是要求三种情形同时具备。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以及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的长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应全额返还。

对于本解释中的生活困难对于不同的情况也要做出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是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而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需要做出不同的理解,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因此在生活中,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保证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使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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