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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房屋能否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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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98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6日16:13:45 打印此页 关闭

法院查封的房屋能否买卖?

案件简介:

20176月张某通过某二手房房产中介看中了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X小区的一套房子,后张某与卖方王某以及中介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在签合同的当天交付中介服务费1.5万元,定金2万元。到了同年8月份中介方通知张某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手续不能进行,被告称其可以解决此问题;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后得知,早在201510月以及20169月该房屋已被法院先后查封两次。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王某以及中介方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张某。

现张某将王某以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房产中介退还定金2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退还中介费1.5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5.请求法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以前,房屋被查封被告并不知情,被查封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的定金自己也没有收到,由房产中介代收,被告同意解除合同;由于本案件中三方都具有过错,因此违约金自己不应该出。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是居间服务关系,房屋被法院查封是卖方的责任,合同不能履行与卖方对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有直接的关系,并且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此产生的责任中介公司免责,故不同意支付各种费用。

最后经法院审理,做出以下判决:

1)、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3)、被告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5万元;

4)、判令被告王某在被判决生效七日内赔偿张某损失10万元;

5)、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石家庄律师栗晓龙关于案件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双方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禁止转让。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属于禁止转让的情形,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返还有困难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向无过错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义务。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对合同无效没有过错。在合同签订之时,卖方明知该房屋已经被查封仍然对外出售,对外具有明显过错,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服务的提供者,对于房产的基本情况应该做相应审查,在本案中,卖方的房屋已经被查封,中介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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