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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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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84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9日15:42:09 打印此页 关闭

组合发明是一种特殊的专利类型,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三步法”的原则和思想在其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仍然适用。

什么是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进行组合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

对于一项具有创造性的组合发明而言,其技术方案中对创造性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必须包括,甚至只包括这些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该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与其他的发明类型相比,在判断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需要着重考虑这些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对发明的创造性的贡献,而不是单独、孤立地考虑的这些技术方案以及这些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

组合发明如何判断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了组合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参考判断方法,即:综合考虑①组合后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②组合的难易程度、③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④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判断,将组合发明分为显而易见的组合和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其中,显而易见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具有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还指出,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这样的组合发明属于非显而易见的组合,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组合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条件是:(1)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以及(2)组合后的技术方案的效果大于各组合部分的技术效果之总和。

通过“三步法”如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

在组合发明中,进行组合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个技术方案更接近组合后的技术方案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在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不能完全照搬“三步法”。但这并不是说在组合发明的判断过程中,“三步法”就完全不适用了;相反,在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三步法的原则和思想的效力还要高于《专利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的根据上述显而易见和非显而易见的组合来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的参考判断方法,只是需要在实际判断过程中作相应的调整即可。

首先,对于三步法的第1个步骤: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组合发明并不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此,在根据三步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过程中,将该第1个步骤省去。

其次,对于三步法的第2个步骤: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组合发明而言,其区别特征通常为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因此,在该步骤中,可以根据技术方案之间的组合关系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根据该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最后,对于三步法的第3个步骤: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于组合发明而言,这一步骤基本涵盖了《专利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的判断组合发明创造性时需要考虑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组合的难易程度以及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在将上述方法应用于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判断过程后,可以改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Ⅱ.Ⅳ-4.2部分给出的组合发明创造性判断方法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时存在的过于主观化的问题,减少对于判断结果的争议。实际上,对于上述铅笔与橡皮的组合是否显而易见,是有很大争议的;很多人将其类比于审查指南中给出的圆珠笔与电子表之间的组合,从而认定铅笔与橡皮之间的组合显而易见。但根据“三步法”的原则和思想进行分析,这两个组合虽然表面上类似,但其实质是存在很大区别的:铅笔与橡皮之间的组合产生了新的额外的技术效果,而圆珠笔与电子表之间的组合关系产生的不是技术效果,不产生技术效果。圆珠笔与电子表之间的组合显而易见的原因不在于其实现书写功能的技术效果与已知的圆珠笔相同,实现计时功能的技术效果与已知的电子表相同,而是在于其除了与已知的圆珠笔相同的书写效果和与已知的电子表相同的计时效果之外,没有产生其他的新的技术效果。而铅笔与橡皮的组合则不同,因此,对于铅笔与橡皮的组合,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组合发明而言,进行组合的通常为现有技术,在此情况下,根据上述三步法的第3个步骤进行判断时,特别容易出现区别特征——已知现有技术之间的组合关系——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而将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也就是出现“事后诸葛亮”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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