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故意杀人罪缓刑案例一
案件简介:
被告人王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生有两个儿子。2016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赵某某离婚。2017年5月23日,赵某某与杜某某登记结婚。被告人王某认为是杜某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遂产生杀害杜某某的想法。2017年6月22日早,被告人王某听说赵某某与杜某某在鄠邑区北街开一面馆,即在家中取了一把匕首,骑电动三轮车到北街等候杜某某,当日上午9时许,王某发现杜某某与赵某某在北街小学附近出现后,即持匕首追赶,杜某某见状向北逃跑。王某返回又驾驶电动三轮车追赶,当追至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门口时,王某用电动三轮车将杜某某撞倒在地,后下车持刀再次追赶杜兵锋,在追赶中,王某自已绊倒,杜某某躲进鄠邑分局院内呼救,王某被鄠邑分局民警当场制服并扭送至鄠邑分局城西派出所。
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本院审理中,被害人杜某某均表示对王某的行为谅解,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不排除有恐吓、威胁的目的,王某属犯罪未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有重大疾病,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石家庄刑事律师网搜集整理
判决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人王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追赶、驾驶电动车撞倒并欲杀害他人,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产生杀害被害人的想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