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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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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4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3日16:15:33 打印此页 关闭

网络购物法律常识

1、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享受三包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店家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增加的赔偿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赋予消费者“退一赔三”的权利。

4、出售不合格食品可获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5、争议解决多样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时效特别注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当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商品时,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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