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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别人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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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3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3日16:13:07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例:新闻报道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演员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葛优起诉称,被告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使用他的肖像图片的配图微博,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18张他的肖像图片,并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整篇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被告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石家庄律师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通过新闻报道,“艺龙旅游网”可能涉嫌肖像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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