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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公司被控侵权案谈专利侵权案件的抗辩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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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89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30日13:20:50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03年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交“某合成云母及其制备方法和装置”的专利申请,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孙某颁发“某合成云母的制备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证书。

2012年孙某购买灵寿华晶公司所销售的某合成云母,认为该合成云母的制作方法和装置与其专利产品基本一致。孙某以发明专利权受侵害为由将灵寿县某云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晶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华晶公司委托封国强律师代理本案,结合原告的诉求,经过认真分析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华晶公司与某公司有长期的合成云母供货关系,孙某本次购买的样品就是华晶公司销售其他厂家的厂品,该产品并非华晶公司制造生产。二、孙某所拥有的发明专利为某合成云母的制造方法和装置,并非某合成云母产品本身。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包含产品本身。三、孙某申请的发明专利从其制备方法和装置以及原材料、理论组成、基本设备、生产原理来看,该制备方法和设备属于业内现普遍采用的内热法生产合成云母工艺基础范畴之内,为现有技术,不具有发明专利所应当具有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该发明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华晶公司保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该专利的权利。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孙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有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孙某负担。

石家庄律师封国强分析:

专利侵权抗辩的常见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而提出的抗辩,比如非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

二、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所提出的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三、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权利用尽抗辩、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科学和实验目的的抗辩、医药审批抗辩;

四、诉讼时效抗辩、权利懈怠抗辩、权力滥用抗辩;

五、根据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销售商、使用者提出的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

六、对持续侵权行为提出的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赔偿数额的抗辩;

七、专利权效力抗辩,即从专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应当被宣告无效或应为无效专利角度进行抗辩;

八、禁止反悔抗辩;

九、自有专利或自主研发抗辩;

十、第三方或专利权人许可抗辩。

本案中专利侵权的答辩

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

本案涉及到发明专利权内容的区分、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对现有技术的认定,因而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包括产品发明专利权以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两大类。此两种权利所保护的权利客体及范围不同。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此二种权利进行严格区分,不能混淆。本案中,孙某所拥有的某合成云母的制备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是一种合成云母的制备方法和装置,属于方法发明专利。而华晶公司仅是销售某合成云母产品本身,而不是以孙某专利的方法生产产品,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不能将产品本身涵盖其中,故不能因为生产和销售合成云母产品就认定侵犯其专利权。因而灵寿华晶公司并未侵害孙某发明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要求该发明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不能申请专利。本案中,孙某所申请的某合成云母的发明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孙某专利合成云母的制备方法和装置均在其提交的文献证据中有详述,该制备方法和设备属于业内现普遍采用的内热法生产合成云母工艺基础范畴之内,为现有技术。且说明书中提到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改进现有技术中不足。实质上,本发明所说的技术和装置以及所生产的产品与现有技术无任何具体数据上的比较,得不出改进现有技术不足的结论。由此,该专利无新颖性可言,与法律规定不符,应为无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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