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存在以下几种终止情形:
(一)当事人经济条件明显好转、具备支付有关律师服务费的能力。
(二)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或者已经被撤销的,法律援助也应当终止。
(三)当事人存在法律援助的条件下,又聘请其他律师或者代理人的。
(四)当事人自愿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例外,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拒绝法律援助辩护后,无辩护人的应当另行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
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