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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耕的地能够出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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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74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20:05:1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政府已经征收的土地 由于没有开发 现在该土地给回该村 复耕 请问该村 有没有权力 把该土地 出租给外地人?
2005年8月30日,以上三原告与被告光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被告光明村小组屋右面土地一十四亩;租期为八年。至2013年1月1日止租金为前五年一千八百元亩,后六至第八年为每亩二千五百元计算。该合同的第三项特别约定“如国家和集体单位需要征用土地,土地所有权补偿归被告所有,原告投资按国家规定补偿给原告得80%被告得20%.”,自签订合同后至2010年该地被征收前,原告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依时交纳租金;积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但是,至2010年5月,原告租用被告的土地被征收时,被告便以原告在租用被告的土地搭建磨菇棚是违章建筑为由,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协助原告与政府和国土部门处理土地征收补偿事宜;致使原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问 这个官司有多大把握 认定 该村合同诈骗?
租的时候该村长说是没有征收的 现在查出来1992年已经征收了 现在是给村民复耕的地。

石家庄房产律师:交由是关键。得知无权处置,只是代耕!要求一个农民懂得太多法律是不明智的!一个从前商务活动的主体不注重风险审查,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 
法律链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注:该法只规定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农作物,未规定可以出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从事[棚户]非耕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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