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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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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34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20:02:28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介绍:

    201166日,出卖人H公司与买受人张三签订某公寓楼0号楼123室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所售房屋为预售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共60平方米,总价40万元,买受人一次性付款,出卖人应于20151231日前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三使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由出卖人向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条款。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未在市房管局网签备案。后由于H公司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导致所售房屋被法院查封,至今原告张三尚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辩称,房屋预售合同虽然签订,但尚未备案,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非当然无效。

    石家庄律师点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商品房买卖双方并非必须采用建设主管部门的格式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行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的备案仅是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需要而作的要求,未经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上一条:征地补偿款也属于遗产 下一条: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