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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甲2008年3至5月分三次向乙借款2万元,并写有凭据。2008年6月将三次借款并在一起,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据有甲已经向乙借款2万元,借款由甲偿还“直至2010年12月乙住院,甲还款1万元,乙出具了收到一万元的收据。2013年3月乙起诉甲归还剩余一万元,是否过诉讼时效?
石家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借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没有及时主张或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改为三年,因此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