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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必须知道的校园贷法律常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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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01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50:51 打印此页 关闭
       “校园贷”、“ 裸贷”等问题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陷坑,由于涉案学生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的严重匮乏,很多大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身其中,不能自拔,作为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接触校园贷,即使接触了,也应该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专业律师封国强近期将就校园贷问题整理相关案例并做点评:

案例1、张某系“贝X网”的注册会员,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0,000元。李X根据“贝X网”的借贷流程,注册并申请贷款,“贝X网”在审核同意了李X的申请后,于系统内部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由XX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X支付了2,878元,后李X未向张某或“贝X网”支付任何款项。2015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X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共计6621.8元。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缺席判决被上诉人李某向张某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13%计算)。
石家庄专业合同律师封国强点评:

张某和李X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李X应该向张某还款。由于李X在申请贷款时可以看到的是“贝X网”公布的标书,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李X应当按此约定归还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张某不能举证证明李X在借款前看到过具体的借款协议并认可协议条款,因此借款协议中关于罚息、律师费等内容,法院不能支持。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可以根据约定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石家庄律师封国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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