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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必须知道的校园贷法律常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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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74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49:13 打印此页 关闭
     “校园贷”、“ 裸贷”等问题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陷坑,由于涉案学生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的严重匮乏,很多大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身其中,不能自拔,作为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接触校园贷,即使接触了,也应该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专业律师封国强将就校园贷问题整理的相关案例并做点评:

     2016年3月,被告都X向张某借款。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在X校贷网络借款服务平台上申请贷款18000元。2016年3月8日,X校贷给付原告贷款144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其他方式将14400元给付被告都X。事后,张某要求被告都X偿还其在X校贷的借款,被告都X未予偿还。张某起诉要求都X按照X校贷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借款19492.2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600元。内蒙古XX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都X向原告张丽平偿还借款本金1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石家庄律师封国强点评:

      合同具有相对性,张X通过在X校贷服务平台上借款,与该平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张X把款给都X使用,只是在张X与都X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张X与X校贷之间的合同对都X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张X要求都X按照X校贷的借款合同规定给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主张,不被法律支持。

——以上内容由石家庄律师封国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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