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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必须知道的校园贷法律常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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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09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48:21 打印此页 关闭
      “校园贷”、“ 裸贷”等问题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陷坑,由于涉案学生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的严重匮乏,很多大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身其中,不能自拔,作为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接触校园贷,即使接触了,也应该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专业律师封国强将就校园贷问题整理的相关案例并做点评:


      2015年至2016年之间,张X以提供10%的好处费为诱饵,且无需偿还债务为由,骗得邓某、曾某等37人在“诺X”、“X分期等网络贷款平台上进行“刷单”“放贷”“分期购置电子产品”等业务,共骗得37名被害人金额535,717元,然后张X将骗得款项挥霍一空。湖南省X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张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张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各被害人。


石家庄律师封国强点评:


      利用大学生身份骗取贷款归自己使用,在大学校园内是比较常见的,这类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大学生的单纯和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贷款的行为,否则,贷款被骗,还需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故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由石家庄律师封国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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