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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必须知道的校园贷法律常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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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00 更新时间:2017年10月28日17:47:04 打印此页 关闭
   “校园贷”、“ 裸贷”等问题是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陷坑,由于涉案学生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的严重匮乏,很多大学生一不小心就会陷身其中,不能自拔,作为大学生应该尽量避免接触校园贷,即使接触了,也应该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石家庄专业律师封国强将就校园贷问题整理的相关案例并做点评:

    近日,福建省某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校园贷”而自杀身亡,此事上网后引发舆论热议。   据介绍,熊某之前在做代购方面的微商,因为亏了钱而介入校园贷, 起初在某网络平台贷了几千块钱,随后因为高额利息使这笔欠款越滚越多,熊某便从其他平台又借了几笔钱填窟窿,不料窟窿却越填越大。熊某卷入至少5个校园贷。熊某的父亲还接到了从北京、江苏、天津、厦门等地打来的催款电话,先后替女儿还了4万多元,但催债信息仍源源不断,而且越来越过分,甚至有人开始发女儿的半身裸照。熊先生劝女儿赶紧报警,但是女儿却偷偷辍学打工赚钱,只待了2天,女儿就选择了结束生命。

石家庄律师律师封国强点评:熊某的借款,已属于高利贷性质。向借贷平台借款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 的部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不超过36%的利息,无权要求贷款人返还,如果偿还利息高于36%的,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追回。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可以根据约定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裸照作为担保进行借贷,对借款人来说风险极大,首先担保本身就是无效的。贷款方传播裸照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甚至可能涉嫌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石家庄律师封国强特别提醒:

根据目前校园贷有关的诉讼来看,大部分借款人不能到庭,法院一般会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于借款人有很大的弊端。

首先,丧失了当庭陈述的机会,不能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不能向法院提交自己已经还款的证据,无法及时的得知判决内容,在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丧失上诉的机会,使自己的权益无法的到保障。其次,还会因为不能履行判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部分高消费行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大学生应该理性面对校园贷,珍惜自己的信用。

以上案例由石家庄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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