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化名)代被害人王某(化名)放款期间,于2014年X月X日,以给方某(化名)放款为由,伪造80万元借款协议,王某在扣下首月利息后将76.8万元转给方某账户,方某在张某要求下将该款转给张某,张某将该款赌博输掉。被告人张某代王某放款150万元给李某甲,之后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分两次将150万元向李某甲要回,将该款赌博输掉。张某同样是代王某放款期间在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借款人王甲处要回20万,从借款人刘甲处要回5万元,并将该款赌博输掉。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的辩护人封国强律师主要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以方某借款为由骗取王某76.8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异议。2、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退赃35万元。3、张某收回借给李某甲的150万元由自己使用的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张某借王某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放贷,其与王某、李某甲之间均是民间借贷关系,张某将款借给李某甲后,其作为出借人再从李某甲处收回是合法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收回这150万元不构成诈骗罪。4、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从王甲、刘甲处要回25万元辩护意见同收回150万元的辩护意见,且该两起事实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
石家庄市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借款理由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人民币7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对张某从李某甲、王甲、刘甲处收回175万元犯犯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受到刑法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68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点评:被告人虽然虚构了要求李某甲、王甲、刘甲提前还款的理由,但是李某甲向其还款是基于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李某甲等人负有向张某还款的法律义务,并非基于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故张某的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最终的辩护效果是由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辩为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总犯罪数额由251.8万元,减少为76.8万元,故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减少罪名、减少犯罪数额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