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现就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对职前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严把培训考核工作的政治关,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绝对忠诚可靠。
——强化能力训练。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大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法律职业岗位、不同地区人才需求差异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需要等因素,坚持联系实际、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有序有效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提高职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发展目标。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健全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在此基础上,推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
4.协调机构。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工作。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5.责任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6.实施机构。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区、市)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三、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
7.培训对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的职前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8.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集中教学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9.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的具体科目、课程设置和具体要求,在职前培训大纲中规定。
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1)提升政治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参训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2)注重职业伦理培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的法律职业人员。坚持严明党纪国法与职业纪律相结合,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精益求精钻研业务的专业精神。(3)增强业务能力。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水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国际法律实务等方面的教学,培养造就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门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10.培训时间。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结合实际,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初任培训、实习和职前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好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关系,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
11.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保障机制
12.培训大纲、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共同科目的大纲,并编写培训教材。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本系统专业科目大纲及培训教材。加强职前培训案例库建设,建成满足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践配套案例库。
13.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并抄送司法部。职前培训师资库在司法部网站等公布,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14.培训档案。加强职前培训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职前培训工作管理和网络学习平台,推进职前培训教学、实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
五、加强对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加强领导。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全国职前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职前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做好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6.完善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规范体系。
17.强化保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支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以及培训大纲、教材、案例库制定和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工作。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保障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选优配强职前培训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
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意见时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部门,并抄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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