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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配切莫涉及他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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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61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10日12:50:15 打印此页 关闭

20199月,魏某(男)与刘某(女)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家具家电归男方所有,婚后购买的车辆归女方所有。201912月,刘某将魏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魏某履行离婚协议,交付车辆。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答辩状称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自己无权交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属于当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离婚协议》,涉案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被告应按协议将车辆交付原告,以登记在王某名下拒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车辆已过户他人,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房屋、家电家具都归男方所有,原告要求车辆折价35000元归己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35000元。

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刘某、魏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王某名下的车辆归刘某所有。一审中刘某主张涉案车辆已转让他人仍然诉请魏某履行离婚协议,交付车辆。一审法院据此判令魏某给付刘某35000元,实属判非所请,魏某亦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纠正。遂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魏某二审代理律师石家庄专业婚姻律师魏晶点评: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涉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王某名下,首先应查明车辆的所有权权属以及魏某、刘某是否有权处分该车辆,那么在对涉案车辆所有权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应首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物权纠纷,之后才能对婚姻家庭纠纷在实体上进行处理。另外,本案一审中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是“交付车辆”,而一审法院却判决“给付金钱”,明显超出了刘某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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