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石家庄律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此外,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是出于对疫情的防控,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所以并不能适用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因此要关注当地法院的书面通知。
石家庄律师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注意: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在诉讼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办理,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建议采用邮政快递寄送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寄送材料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