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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普法——疫情期间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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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37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9日22:34:45 打印此页 关闭

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怎么办?

石家庄律师: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从后果上讲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故此,当事人如果因为本次疫情爆发及所采取的措施而耽误法定期限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本问题中提及的均为法院指定期间,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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