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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罪中“从事公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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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1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6日14:33:54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贪污罪中从事公务的理解

石家庄刑事律师: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这类人员不属于前述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的主体他们有以下几个特点:(1)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
他们也不因接受委托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委托单位必须是国有单位
(3)
委托单位必做有委托他人以某种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和职责,同时,被委托人也必须有接受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4)委托行为具有合法性。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②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④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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