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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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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759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04日19:07:56 打印此页 关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18年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明确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在本规定第一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北京市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纠纷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执行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的,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五条  2018年9月9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纠纷的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已经立案尚未审结的,由原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