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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成功案例:黑客入侵职称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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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29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22日19:39:0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2018年01月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管理处工作人员到我新华分局报警称: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其部门管理的“河北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被非法侵入后,录入专业人员信息2617人/条,经省人社厅核查,该录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信息为虚假职称信息,遂报案。经新华区公安分局查明:自2016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李X伙同谢X招揽下线需要办理河北职称证书的个人,谢X收集所需信息交由李X入侵河北职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2157条虚假信息,所录入的人员职称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以配合制作的伪造职称证书进行网上核查,谢X的下线为石X,石X为谢XX介绍客户,办理职称证书,非法获利。经查,石X下线周XX共办理河北职称证书共800余个,查实石家庄两个办证人员通过康XX找到王XX、师XX后又找到周XX为其办理,同时北京地区办证人员6名也通过周XX办理。石X下线王X1与张XX办理200余个,查实保定3人找到张XX后联系王X1后办理。下线杨XX办理120余个,并从谢X处共办理河北职称证书共20余个,查实石家庄1名人员办理。同时石X联系刘XX、彭XX伪造300多本职称证书及相关文件。

新华分局以石X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刘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彭X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李X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谢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余九名犯罪嫌疑人均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起诉至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石X的家属委托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经过辩护人仔细分析,认为公安机关对石X的罪名定性不当,石X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石X并没有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石X将需要办理假证的人员信息提供给谢XX,由谢XX利用黑客技术破坏计算机系统,石X的主观目的为出售假证,利用黑客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成果的信息,也是为便于出售假证 。石X自身即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的主观故意。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辩护观点,以石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自2016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石X招揽下线找需要办理河北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石X将收集到的办理河北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人员的基本信息交给被告人谢XX后,由被告人李X进入河北职称信息管理系统非法录入2617条虚假信息”,起诉书列石X为第一被告。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律师封国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表述逻辑不当导致罪责不一致。谢XX是本案的主导者,起决定性地位。基于以上事实,本案发生的经过首先是谢XX发现“挂网”(向职称系统添加人员信息)能够挣钱,于是找到黑客“李X”攻击河北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权限之后,通过招下线的方式找到被告人石X及杨XX,为下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提供便利,李X录入的2617条信息并非全部是石X的客户。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程度远大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中被告人谢XX和李X合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案发的根源,在其破坏了计算机系统之后,才产生了买卖证件获利的其他被告人,因此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危害性;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认为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谢XX和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李X应该作为本案的主犯排在其他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其他被告人之前,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名顺序欠妥,希望法庭依法纠正。

判决结果: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第二被告人谢X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第三被告李X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第一被告石X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余八名被告分别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两年十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本案是刑事律师封国强的又一起成功案例,经过封国强律师的辩护,本案第一被告石X由涉嫌两个罪名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以一个罪名——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封国强律师辩护,最终第一被告石X的刑期为四年,远低于第二被告谢XX的六年,低于第三被告李X的五年,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
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三)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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