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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刑事律师团队成功案例:张XX妨害公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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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91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6日10:53:3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201912414时左右,槐底派出所民警曹XX接到派警指令后带领铺警林X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公馆西门南侧XX”店前去处理一起治安案件。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张XX情绪激动,欲到民心河跳河,民警曹XX及铺警林X将其制止,并口头传唤被告人张XX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张XX拒不配合,后增援民警赶到将被告人张XX带上警车。在林X驾驶警车回派出所的路上,被告人张XX在后排座位上谩骂民警,并用手扇打林X的面部,致使林X紧急停车。被告人张XX被制服后带至槐底派出所,在槐底派出所门前,民警让被告人张XX下车,被告人张XX拒不配合,并用脚将铺警郭锋的眼镜踢掉在地上,后被告人张XX被强制带下车后带进派出所。公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家庄刑事律师团队封国强律师接受指派担任张XX的辩护人,封国强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被他人殴打后情绪不稳定造成的,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本次的过激行为事出有因,主动认罪,悔罪,给三名警察道歉,被告人行为轻微,没有造成重大后果,希望对被告人免子刑事处罚。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石家庄刑事律师封国强: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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