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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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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99 更新时间:2019年06月03日18:32:02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2号)要求,现就我厅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厅属各单位在编人员。

  二、休假天数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公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三、休假安排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任务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本人同意。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职工,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六)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四、年休假报批程序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单位计划与职工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厅属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年初制定本单位职工年休假计划,填写《职工年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职工休假时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附件23),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批准,报机关党委人事处备案。厅领导年休假由厅办公室征求厅领导意见做出安排,厅主要领导年休假及离开本地的其他休假,须提前3天报省委值班室,同时报省政府值班室;其他厅级领导同志年休假报厅主要领导同意。

  五、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

  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根据职工应休假天数支付应休未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工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报机关党委人事处审核后,经厅领导签署意见,在厅内进行公示,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发放补偿。对于违反规定,滥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健全考勤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考勤制度和病、事、婚、丧、产假等制度。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须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请销假须有单位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分别签字,单位主要负责人请销假经分管厅领导、分管人事厅领导签字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并登记造册,做到准确完整、有据可依。每年110日前向机关党委人事处报上年度考勤汇总表(附件4)。

  七、有关要求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职工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精神,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二)职工年休假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个人自理,严禁转嫁;必须确保通讯联络畅通,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单位报告。

  (三)劳务派遣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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