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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三阶段”中律师的有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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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99 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1日19:06:18 打印此页 关闭

亚里士多德曾言,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一个中道的平衡。刑事案件往往关乎自由与生命,很多律师对刑事案件都选择避而远之,事实上,掌握规则并运用规则,通往为生命与自由而辩的大门就打开了一半。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会见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对案件是否能作出更为客观、准确的分析与判断。笔者本次从刑事案件的会见切入,交流一些办案以来的心得与体会,欢迎诸位同仁交流探讨。

一、侦查阶段,会见是重中之重

1.1首次会见的准备

在接待完犯罪嫌疑人家属后,律师手中仅有的书面材料可能就是《拘留通知书》。此时律师应当按照材料上信息,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39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律师会见权的由来,很多律师首次会见没有成功,原因就在于手续不齐全。建议律师一定要再三确认委托书上签字授权的真实性以及看守所的名称,同时也要跟委托人核实之前是否委托过律师会见,此前会见人数是否为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只有解除至少一名会见人数才能成功会见。)很多律师同行为了能把单次会见业务变成三阶段的辩护业务,会在委托人只委托一人后加上一位律师,令后来律师会见不能,只能返程再让委托人去书面撤销委托,这将造成人为影响办案进度。

第二,确定目前罪名,查阅相关案例以及所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包括相应摘要。刑法分则上记载了四百多个罪名,律师不能对于分则每个罪名都了解。在会见之前,查阅判例也会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有所了解。了解办案思路可以方便犯罪嫌疑人在受限于自身法律水平或知识水平欠缺的情况下,有可能做出不当陈述,从而加重自己的罪责,使得犯罪嫌疑人承受无妄之灾。律师的宗旨必然是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三,确定看守所位置,尽量早到。看守所一般都在郊区,很多律师第一次都会找不到地方。建议在去之前,跟去过的同事沟通,共享地址定位。如果遇到看守所因非罪名原因暂时不让会见的,耐心沟通与等待,切勿急躁。

1.2如何建立信任关系以及有效会见

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见到律师后依然处于紧张状态,因为自从刑拘开始,嫌疑人就处于信息孤岛,更担心对面的律师是否值得信任。此时律师应当侧重于沟通,舒缓嫌疑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告知当事人委托人是谁,最好附上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并告知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次会见的重要原则在于信息的梳理与沟通,此时律师可以询问嫌疑人目前笔录情况,并按照相关案例与法律法规,对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法律分析,提出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对于公安机关此后可能要侦查的问题,要做好信息疏导,让犯罪嫌疑人能更好地把案情事实说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不是给公检法找麻烦,而是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公检法一起解决麻烦,尤其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1.3 律师会见应当规避的风险

律师虽然是法律从业者,也要规避自己的执业风险。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常会在会见方面犯错。

首先,律师会见不能带犯罪嫌疑人家属。此前曾存在看守所把控不严,把家属放进去的现象,更有甚者,要求律师协调一起会见。有的律师迫于压力,就会同意,结果一旦事情败露,律师的麻烦也就来了。      

其次,律师会见不能传递证据与信件。看守所的制度设立对于办案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是一把双刃剑。任何证据与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

最后,律师辩护权的获得一定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虽然委托人已经确定委托律师从事辩护工作,但我们工作的法律服务对象依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一定要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对方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1.4 做好会见书面化的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一定要做会见笔录,这也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工作。制作笔录的好与坏,会影响到办案以及职业风险。与此同时,做笔录也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现自己的专业度。笔录中要记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并记录在案。且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签订授权委托书,因为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时有的检察院要求确定辩护权的取得要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可,否则不给阅卷。

其次,律师要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案情信息并记录在案。刑事案件在第一阶段,信息是闭塞的,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靠会见,案情的内容记录也便于律师汇总情况,书写书面法律意见给办案单位。

再次,律师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本案的辩护意见记录。通过会见,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除了确定辩护权以外还可以激发律师的辩护灵感。

最后,一定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会见笔录,并签字确认。

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要配合阅卷

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去阅卷了。在阅卷后,律师应当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案卷中的疑点与犯罪嫌疑人核对。虽然案件到达第二阶段,就卷宗有疏漏或者不实的地方,在跟犯罪嫌疑人核对后,签字备案。书写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大的合法利益。在会见前要做好题纲,方便切入。

笔者在处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电话传唤情节可以争取自首情节,而办案机关的卷宗却显示抓捕归案,在跟检察官沟通后,笔者修改了卷宗中的错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了自首情节。

阅卷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沟通与准备的环节,跟犯罪嫌疑人沟通,也要跟检察官良性沟通。

三、审判阶段,会见与庭审相结合

3.1针对《起诉书》,再次与被告人确定辩护点 

检察院的《起诉书》是检方发起攻击的开始,也是汇总。针对《起诉书》上的事实,也有相应证据去证明,而该文书上的事实,律师也可以作为攻击目标。要通过《起诉状》罗列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在与卷宗相印证后,向被告人询问有无遗漏与不实。在开庭前要再三确定辩护点,如果被告人要求无罪辩护的,律师应当结合事实情况,向其说明。

3.2 庭前疏导被告人情绪以及告知案件流程

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进过法院大门,更何况是刑事案件。律师在开庭前就要疏导好被告人情绪。笔者经历过被告人上庭从开始哭泣到最后,这不仅妨碍了法庭秩序,也耽误了自己受到有效辩护。律师可以在会见前,与当事人一起预演庭审流程,让被告人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庭审失态。

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公检法不能独存,律师皆是这个国家司法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让无辜公民不受枉法追究,使犯了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正当追究,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责任,正如钱列阳律师所言:律师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而重视刑事会见,巧用刑事会见技巧,使刑事会见卓有成效,势必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作者:薛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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