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81037589

咨询热线:0311-66508196      13081037589

首页 >业务领域 >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54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21日17:44:44 打印此页 关闭

石家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河北律师网

上一条:刑事案件一审由哪一级法院审理? 下一条: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