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籍贯河南省XX,现住邯郸市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对XXX所有的二轮助力车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X月X日,被告柳Xx驾驶邯郸县XX物流中心的冀D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秀水路由东向西行至秀水路西头向北右转弯时,将沿秀水路由东向西驾驶二轮助力车的原告碰倒后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助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邯公交认字【2014】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柳XX负事故全部责任。
XXX所有的二轮助力车现已完全报废,无法使用,现停放于事故停车场,为明确事故造成损失的价值,特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事故造成XXX二轮助力车损失的价值进行鉴定。
此致
邯郸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4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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