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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纠纷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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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65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3日17:22:25 打印此页 关闭

XXXX与单XX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单XX委托,指派律师封国强作为单XX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二上诉人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

     1、关于是否有道路问题。

二上诉人上诉称“土地东侧三米宽的道路” 本不存在,因案涉土地均是林地,无需固定道路通行。多年来,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林地内通行,上诉人从未加干涉,被上诉人外侧也有其他村民的林地,被上诉人从自己的土地外出也需要穿行其他村民的林地,上诉人穿过被上诉人的林地之后,也需要通过其他村民的林地,都没有留固定的道路,穿行林地互不影响,从未有人提出过异议。

2、关于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的契约签订问题。

被上诉人家户主曹XX与村委会在1997314日签订兑换契约,该契约有村委会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内容明确,对被上诉人家4.6亩麦地兑换村委会苇地的兑换范围非常明确,里面并没有提及四至涉及道路的问题,这也可以体现出道路本身是不存在的。

上诉人称因为曹XX截道改道,其要求村委会出具书面契约,明确上诉人土地东侧的3米宽道路,这不是事实。首先上诉人与村委会的契约没有村委会的经办人签字,其次从其与村委会的契约内容来看,上诉人陈XX契约“东边留道3米宽,往东曹XX地,东西留道3米宽”,上诉人李XX契约坝北XX地东边留道3米宽从字面上来看,应该是上诉人需利用自己的土地留道3米宽,契约并没有体现被上诉人一家要为上诉人留道3米宽。

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的契约是虚假的毫无根据。

首先被上诉人契约的签订有村委换经办人签字,明显比上诉人没有经办人签字仅有公章的契约更可靠;其次被上诉人是用麦地(耕地)兑换村委会苇地(荒地),自然不能一比一兑换,并且实际兑换亩数远非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称的近100亩;再次土地处于包围状态也是正常的,因为该片土地属于荒地,不仅上诉人的土地被被上诉人土地包围,被上诉人土地也被其他村民的土地包围,并没有必须有必经之路一说。

4、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关于争议土地的道路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村委会在1997年签订的契约已经明确,时隔二十余年,现任的村委会干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被上诉人一方的证据时任村委会干部的证明可以证实当时没有道路。上诉人二审中提交的村民的证据也不具有客观性,同样形式的证据,被上诉人也可以开出相反的证据。

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义的土地是否有道路,道路应该在上诉人土地内或被上诉人土地内尚不能明确,即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本案的基础还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驳回二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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