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81037589

咨询热线:0311-66508196      13081037589

首页 >业务领域 > 文书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代理词

分享到:
点击次数:6967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3日17:16:19 打印此页 关闭

 河北瑞亨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进军担任其与被告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参加法庭审理,现就本案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6522日签订了《施工协议》。《施工协议》第八条第1项约定:乙方(原告)工程项目全部完工,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根据业主计量清理结算,作为工程的最终结算。签订《施工协议》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截止到20161030日,原告共施工146436米,依据合同约定施工单价为每米19元计算,工程款共计2782284元。《施工协议》第5项又约定:结账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批结算,工程完工后所有工程款在30天付清。可被告仅支付了原告740000元工程款。

二、被告尚有1848034元工程款未支付,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1、第一份证明:截止20161021日,河北XX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省酒泉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肃州至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一级公路工程第SHL JSG2合同段K11+500-K24+000 CFG、砾石挤密桩施工”合同中,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确认的各项施工明细及总工程款为2782284元;

2、第二份证明:工程第SHL JSG2合同段K11+500---K16+600,已支付原告410000元工程款,扣除使用的柴油款73071元,剩余312991元工程款未支付。约定2017120日前结清工程款,若到期不能支付,我公司按年息24%计算利息支付原告至结算完毕为止。(开始计算利息日期为2017120日)

该工程项目部为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不起时,由该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利息支付方式同上。

3、第三份证明:工程第SHL JSG2合同段施工CFG桩和砾石挤密桩,已支付原告180000元工程款,扣除7000元工程罚款,扣除使用的柴油款114179元,剩余1685043元工程款未支付。约定2017120日之前结清工程款,若到期不能支付,我公司按每月1%收取滞纳金。(开始计算日期为2017120日)

该工程项目部为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分部),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我施工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或拒绝支付,可由该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

4、第四份证明:也即代付工程款证明。证明原告在肃州至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一级公路工程第SHL JSG2合同段施工CFG桩和砾石挤密桩,该工程项目部为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分部),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我施工队工程款支付不及时或拒绝支付,可由该公司代付工程款。并且有该工程项目部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分部)项目经理的签字。

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总工程款2782284-已支付原告410000元-已支付原告180000元-柴油款73071元-柴油款114179元-工程罚款7000元-150000元(后来给的)=1848034元。

三、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代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上述第四份证明中,也即在代付工程款证明中,有该工程项目部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分部)项目经理XX的签字。并且有XX路桥肃航公路SHL J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汇款给原告的汇款凭证。工程项目部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分部)项目经理XX的签字构成表见代理,中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代付工程款的义务。

另外,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为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原告。X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酒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具有施工资质,后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上一条:相邻通行纠纷案代理词 下一条:公司吊销和注销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