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在2018年8月份向鹿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4年李某和王某承揽了石家庄市鹿泉区某工程,将该工程的4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施工完毕,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经双方核对,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特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代理律师封国强提出,该欠条出具日期为2015年2月份,条上已经备注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自2015年2月起,原告从未找被告主张过权利,至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三年,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时间为2015年2月,然而原告于2018年8月猜想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为想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情形,故认为被告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石家庄律师封国强提醒:诉讼时效抗辩是律师在法庭上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对于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一定要注意审查是否过诉讼时效,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发现债权即将过诉讼时效,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解决,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采取补救措施。